星期五, 5月 15, 2015

PTT真是好物,怎麼可以強迫子女修煉法輪功?

作者: juichung (心中也有佐為) 看板: LAW
標題: [情報] 怎可強迫他人吃素(轉貼)
時間: Sat May 16 00:48:08 2015

出處(講的其實是父母強迫子女吃素,而非僅止於「他人」):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9651&article_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14784

    怎可強迫他人吃素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曾永盛的同學郭明競,老爸有一部很不錯的電腦,飆網與同好玩線上遊
    戲,曾經是他的最愛,由於功課太忙,現在很少去碰滑鼠,只是在週六下午
    有二小時父親給他的電腦專用時間,讓他任意使用電腦。前個週六,他在一
    個BBS站的留言板上看到一位署名「小五生」的留言,一開頭的「可恨的把
    拔(爸爸): 別家的小孩都可以大塊大塊地大嚼牛排,我只是偶然嚐嚐阿姨
    請吃的小塊牛排,便受到您的棍棒痛打。您要吃素食是您的事,憑什麼要我
    跟著您一樣吃素食?我好恨您!」旁邊還有看到「小五生」留言的人寄來不
    同意見的迴響,有人指責「小五生」不知父母養育之恩,被扁一頓就得記恨
    嗎?有人則聲援「小五生」,直言做人父親的怎麼可以那麼自私,自己吃素
    那就吃吧!為什麼要強迫小孩跟著吃素呢!郭同學覺得這個話題很有爭議
    性,一時也難以斷定誰是誰非。這星期學校上社會課的時候,便提出來請教
    老師,老師對這個問題也認為很有討論空間,就開放給同學討論,要多聽聽
    同學的意見。在同學們七嘴八舌討論之後,得到的結論是:「小五生」並沒
    有錯,不應該受到懲罰。而且他的勇氣可嘉,敢說出自己心中該說的話,只
    是這樣的表達的方式不夠好,網站上的信他父親不一定能看得到,又沒有署
    上真實的姓名,想要得到他父親的答復,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只是發洩一自
    己心中的氣憤罷了!

      曾永盛個人對於素食並不排斥,也許受到母親愛吃清淡食物的影響,
    得整天吃的不是魚便是肉,偶然吃點素食還挺不錯的,而且有益身體健康。
    但是素食吃多了,換換胃口吃點肉類也是應該的。所以他非常同意同學在課
    堂中討論出來的結論。不過他對「小五生」的父親管教小孩方式並不認同。
    他認為小孩也是人,凡是人就該有思想,有主張。對於取用食物應該有自己
    選擇的權利,不能因為父親愛吃什麼小孩就得吃什麼。除非家中窮得只能提
    供單一食物,讓家人別無選擇的餘地。如果父親吃什麼小孩要跟著吃什麼,
    父親是個酒徒,每頓飯非灌下幾杯酒不可,小孩都得跟著喝酒,然後醉醺醺
    地去上學,那還像話嗎?因此他覺得「小五生」的父親行為過當,作為他小
    孩的「小五生」雖然沒有辦法討得公道,不知道法律對他父親這種行為,有
    沒有給予制裁的規定?

         ***     ***     ***     ***     ***

      從「小五生」在網站的留言版上登出的留言事件來看,曾永盛的觀點,
    可說是完全正確。他學校的同學討論當時,似乎都把重點放在「小五生」的
    身上,沒有人把矛頭指向他的父親。會出現這種現象,無非是大家覺得「小
    五生」的父親是一家之主,對於「小五生」該有管教懲戒之權,作法縱然有
    點過當,年輕的一輩,也不便對他左批右扁。曾永盛對則是希望從法律的角
    度來看這問題,結果自然會有不同。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小五生」
    雖然只是一個小孩,在法律上也有他的人權,不容許任何人加上抹煞。在一
    個家庭中,作父親的可能就是一家之主的家長,也有可能是家中輩份最尊的
    人,是家庭的領導中心。他的一舉一動,可以作為家庭的指標。如果一家之
    主的父親自己吃素,得到全家人的認同,大家一起來吃素,那一點問題都沒
    有。有問題的是家中成員出現不同調的情形,尤其是小孩。這時做父親的可
    不可以利用他的權威和暴力方法,迫使他的兒子受範?答案是萬萬不可以
    的。「小五生」依兒童六歲入國民小學來推算,應該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
    雖然在民法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關民事上的權利義務,由他的父母也就
    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但是屬於兒童本身的自由權利,還是受到法律
    的保護。法律並沒有規定小孩吃東西都要服從父親,則父親使用強暴、脅迫
    的手段要兒子跟著吃素,兒子在法律上既然無這種義務,則是「以強暴、脅
    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或許有人以為父母不是有權可以懲戒
    兒女嗎?小孩不聽從父親的話,父親對他施以懲戒,怎麼會成立犯罪?不
    錯,民法是賦予父母對孩子的懲戒權。不過,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
    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並不是可以任意對小孩子拳打腳
    踢的。那些情形才合於「必要範圍」,是要依據事實來認定。一般來說,要
    依小孩的年齡、體質、性格等具體情形作為認定的依據。至於「小五生」所
    說是被父親用「棍棒痛打」,顯然是超過必要範圍了,如果因此使小孩受
    傷,小孩雖然不致提出告訴,但是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主管機關是可以獨立告訴,讓打人的父親吃上傷害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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