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uichung (心中也有佐為) 看板: LAW
標題: [情報] 怎可強迫他人吃素(轉貼)
時間: Sat May 16 00:48:08 2015
出處(講的其實是父母強迫子女吃素,而非僅止於「他人」):
http://www.lawtw.com/article. 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 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 1,4,&job_id=29651&article_ category_id=1147&article_id= 14784
怎可強迫他人吃素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曾永盛的同學郭明競,老爸有一部很不錯的電腦, 飆網與同好玩線上遊
戲,曾經是他的最愛,由於功課太忙,現在很少去碰滑鼠, 只是在週六下午
有二小時父親給他的電腦專用時間,讓他任意使用電腦。前個週六, 他在一
個BBS站的留言板上看到一位署名「小五生」的留言,一開頭的「 可恨的把
拔(爸爸): 別家的小孩都可以大塊大塊地大嚼牛排,我只是偶然嚐嚐阿姨
請吃的小塊牛排,便受到您的棍棒痛打。您要吃素食是您的事, 憑什麼要我
跟著您一樣吃素食?我好恨您!」旁邊還有看到「小五生」 留言的人寄來不
同意見的迴響,有人指責「小五生」不知父母養育之恩, 被扁一頓就得記恨
嗎?有人則聲援「小五生」,直言做人父親的怎麼可以那麼自私, 自己吃素
那就吃吧!為什麼要強迫小孩跟著吃素呢! 郭同學覺得這個話題很有爭議
性,一時也難以斷定誰是誰非。這星期學校上社會課的時候, 便提出來請教
老師,老師對這個問題也認為很有討論空間,就開放給同學討論, 要多聽聽
同學的意見。在同學們七嘴八舌討論之後,得到的結論是:「 小五生」並沒
有錯,不應該受到懲罰。而且他的勇氣可嘉, 敢說出自己心中該說的話,只
是這樣的表達的方式不夠好,網站上的信他父親不一定能看得到, 又沒有署
上真實的姓名,想要得到他父親的答復,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只是發洩一自
己心中的氣憤罷了!
曾永盛個人對於素食並不排斥,也許受到母親愛吃清淡食物的影響, 覺
得整天吃的不是魚便是肉,偶然吃點素食還挺不錯的, 而且有益身體健康。
但是素食吃多了,換換胃口吃點肉類也是應該的。 所以他非常同意同學在課
堂中討論出來的結論。不過他對「小五生」 的父親管教小孩方式並不認同。
他認為小孩也是人,凡是人就該有思想,有主張。 對於取用食物應該有自己
選擇的權利,不能因為父親愛吃什麼小孩就得吃什麼。 除非家中窮得只能提
供單一食物,讓家人別無選擇的餘地。 如果父親吃什麼小孩要跟著吃什麼,
父親是個酒徒,每頓飯非灌下幾杯酒不可,小孩都得跟著喝酒, 然後醉醺醺
地去上學,那還像話嗎?因此他覺得「小五生」的父親行為過當, 作為他小
孩的「小五生」雖然沒有辦法討得公道, 不知道法律對他父親這種行為,有
沒有給予制裁的規定?
*** *** *** *** ***
從「小五生」在網站的留言版上登出的留言事件來看, 曾永盛的觀點,
可說是完全正確。他學校的同學討論當時,似乎都把重點放在「 小五生」的
身上,沒有人把矛頭指向他的父親。會出現這種現象, 無非是大家覺得「小
五生」的父親是一家之主,對於「小五生」該有管教懲戒之權, 作法縱然有
點過當,年輕的一輩,也不便對他左批右扁。 曾永盛對則是希望從法律的角
度來看這問題,結果自然會有不同。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小五生」
雖然只是一個小孩,在法律上也有他的人權, 不容許任何人加上抹煞。在一
個家庭中,作父親的可能就是一家之主的家長, 也有可能是家中輩份最尊的
人,是家庭的領導中心。他的一舉一動,可以作為家庭的指標。 如果一家之
主的父親自己吃素,得到全家人的認同,大家一起來吃素, 那一點問題都沒
有。有問題的是家中成員出現不同調的情形,尤其是小孩。 這時做父親的可
不可以利用他的權威和暴力方法,迫使他的兒子受範? 答案是萬萬不可以
的。「小五生」依兒童六歲入國民小學來推算, 應該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
雖然在民法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關民事上的權利義務, 由他的父母也就
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但是屬於兒童本身的自由權利, 還是受到法律
的保護。法律並沒有規定小孩吃東西都要服從父親, 則父親使用強暴、脅迫
的手段要兒子跟著吃素,兒子在法律上既然無這種義務,則是「 以強暴、脅
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 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 或許有人以為父母不是有權可以懲戒
兒女嗎?小孩不聽從父親的話,父親對他施以懲戒, 怎麼會成立犯罪?不
錯,民法是賦予父母對孩子的懲戒權。不過,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的規
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並不是可以任意對小孩子拳打腳
踢的。那些情形才合於「必要範圍」,是要依據事實來認定。 一般來說,要
依小孩的年齡、體質、性格等具體情形作為認定的依據。至於「 小五生」所
說是被父親用「棍棒痛打」,顯然是超過必要範圍了, 如果因此使小孩受
傷,小孩雖然不致提出告訴, 但是依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
主管機關是可以獨立告訴,讓打人的父親吃上傷害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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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情報] 怎可強迫他人吃素(轉貼)
時間: Sat May 16 00:48:08 2015
出處(講的其實是父母強迫子女吃素,而非僅止於「他人」):
http://www.lawtw.com/article.
怎可強迫他人吃素
文 / 葉雪鵬檢察官【台灣法律網】
曾永盛的同學郭明競,老爸有一部很不錯的電腦,
戲,曾經是他的最愛,由於功課太忙,現在很少去碰滑鼠,
有二小時父親給他的電腦專用時間,讓他任意使用電腦。前個週六,
個BBS站的留言板上看到一位署名「小五生」的留言,一開頭的「
拔(爸爸): 別家的小孩都可以大塊大塊地大嚼牛排,我只是偶然嚐嚐阿姨
請吃的小塊牛排,便受到您的棍棒痛打。您要吃素食是您的事,
跟著您一樣吃素食?我好恨您!」旁邊還有看到「小五生」
同意見的迴響,有人指責「小五生」不知父母養育之恩,
嗎?有人則聲援「小五生」,直言做人父親的怎麼可以那麼自私,
那就吃吧!為什麼要強迫小孩跟著吃素呢!
性,一時也難以斷定誰是誰非。這星期學校上社會課的時候,
老師,老師對這個問題也認為很有討論空間,就開放給同學討論,
同學的意見。在同學們七嘴八舌討論之後,得到的結論是:「
有錯,不應該受到懲罰。而且他的勇氣可嘉,
是這樣的表達的方式不夠好,網站上的信他父親不一定能看得到,
上真實的姓名,想要得到他父親的答復,幾乎是不可能的事,
己心中的氣憤罷了!
曾永盛個人對於素食並不排斥,也許受到母親愛吃清淡食物的影響,
得整天吃的不是魚便是肉,偶然吃點素食還挺不錯的,
但是素食吃多了,換換胃口吃點肉類也是應該的。
堂中討論出來的結論。不過他對「小五生」
他認為小孩也是人,凡是人就該有思想,有主張。
選擇的權利,不能因為父親愛吃什麼小孩就得吃什麼。
供單一食物,讓家人別無選擇的餘地。
父親是個酒徒,每頓飯非灌下幾杯酒不可,小孩都得跟著喝酒,
地去上學,那還像話嗎?因此他覺得「小五生」的父親行為過當,
孩的「小五生」雖然沒有辦法討得公道,
沒有給予制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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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五生」在網站的留言版上登出的留言事件來看,
可說是完全正確。他學校的同學討論當時,似乎都把重點放在「
身上,沒有人把矛頭指向他的父親。會出現這種現象,
五生」的父親是一家之主,對於「小五生」該有管教懲戒之權,
點過當,年輕的一輩,也不便對他左批右扁。
度來看這問題,結果自然會有不同。因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雖然只是一個小孩,在法律上也有他的人權,
個家庭中,作父親的可能就是一家之主的家長,
人,是家庭的領導中心。他的一舉一動,可以作為家庭的指標。
主的父親自己吃素,得到全家人的認同,大家一起來吃素,
有。有問題的是家中成員出現不同調的情形,尤其是小孩。
不可以利用他的權威和暴力方法,迫使他的兒子受範?
的。「小五生」依兒童六歲入國民小學來推算,
雖然在民法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有關民事上的權利義務,
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但是屬於兒童本身的自由權利,
的保護。法律並沒有規定小孩吃東西都要服從父親,
的手段要兒子跟著吃素,兒子在法律上既然無這種義務,則是「
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依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
刑、拘役或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的罰金。
兒女嗎?小孩不聽從父親的話,父親對他施以懲戒,
錯,民法是賦予父母對孩子的懲戒權。不過,
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踢的。那些情形才合於「必要範圍」,是要依據事實來認定。
依小孩的年齡、體質、性格等具體情形作為認定的依據。至於「
說是被父親用「棍棒痛打」,顯然是超過必要範圍了,
傷,小孩雖然不致提出告訴,
主管機關是可以獨立告訴,讓打人的父親吃上傷害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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