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4月 08, 2010

台灣警察迫害法輪功,不當執法?

凱撒的歸凱撒 上帝的歸上帝(葉毓蘭)

2010年04月08日蘋果日報

法輪功學員在台北一○一前舉標語,遭警察以妨礙交通開罰後抗告成功。

自從開放陸客來台觀光以來,在台灣的每個觀光景點都少不了法輪功信眾的身影,他們的毅力與堅持,很令人敬佩,但是,也有不少人對於風光明媚之處,盡是中共迫害法輪功暴行的血腥照片,覺得很殺風景。然而台灣處處可見的法輪功,其實就是對多元文化的尊重,與對異見的容忍與保護。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1999市民當家熱線」在去年12月4日(周五)晚上7時20分接到民眾投訴:法輪功許姓學員在北市101大樓前人行道上舉宣導牌,妨礙行人通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即指派三張犁派出所警員魏國雄到場處理,因時值周五夜晚,該處人潮眾多,現場的警員判斷許某已妨礙他人通行權益,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開罰300元。案經許某提出聲明異議,經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裁定不罰。許某不服取締依法提起異議,這是他行使公民的權利,台北地方法院的林孟皇法官裁定免罰,這也是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空間,但是單純的妨礙交通的罰單,法官不查當時適逢周五夜晚,101附近人潮洶湧,單人舉牌有無引起圍觀,妨礙交通,實非吾人事後所能洞察,在裁定書中卻指出:許某持標語站在人行道上對中國觀光客表達意見,並未妨礙交通,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保護,因此將警察單純依法執行的行為解讀為 「干預人民意見表達自由」,果真如此,試問以後的警察誰還能執行職務?將來再有民眾向110、1999等熱線報案舉發時,警察是否都應該事先就今天當事人的政治意向做風險評估,再決定是否採取行動?

缺乏中立執法空間

筆者所要強調的是,法官絕對可以做出免罰的裁定,但是在裁定書應該舉證說明警察掣發罰單的不當,而不是法輪功在中國的不幸遭遇。尤其事發地點必定有許多監視錄影紀錄,如果調閱的錄影帶發現許先生的舉牌根本沒有妨礙交通,開單的警員或因專業不足、或因服務態度不佳,都值得台北市警察局檢討改進,但是絕對不是因為法輪功在中國受到打壓,就讓他們可以在台灣享有妨礙交通的特權!

過去在討論修正《集會遊行法》時,許多堅持廢除《集遊法》的學者主張:在兼顧言論自由與秩序的前提之下,我國已有各種規範人民使用道路或室外場地之法規,警察維持秩序及治安的法律也相當齊全,當時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部分民間委員,甚至建議政府應該培訓警方如何用管理「道路場地」的「一般法律」,來保障與處理集會遊行。基層警員依法執行公務,引來法官的「干預人民意見表達自由」之訴,實在是太沉重的指摘了!

在台灣,在刑事司法體系鏈中,警察身處第一線,經常要回應民眾即時要求,每個民眾的政黨、信仰、價值、利益不盡相同,在紛爭之中,執法的警察所能憑藉「法律」,缺乏專業中立的執法空間,是台灣的基層警員心中最沉重的痛。在《聖經》中有一段經文「讓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常被引申為「政教」應該分開。就讓法律歸法律,政治歸政治吧!

作者為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理事、美國伊利諾大學公共政策分析博士